通告(2013年1号)

 发布时间:2014-04-14      访问次数:2225


                 关于举报法学院梁咏抄袭的调查报告

                                         学术规范字[2013] 1

    一、事件经过

2013313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实名电子邮件,举报法学院梁咏副教授涉嫌剽窃他人硕士学位论文的观点、注释,抢发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于2013325日发专函致法学院院长并学术委员会,要求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此展开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报告,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函件后,指派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名教授组成调查小组,对有关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小组于201365日形成了报告并上报给复旦大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人于630日对此报告作出了回应。结合举报人的回应,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又进行了调查核实。在201365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二份征求意见报告。举报人对第二份征求意见报告又作了回应。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将举报人的回应反馈给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于201442日,针对举报人的质疑,形成了补充报告。

举报信称,梁咏发表于《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上的论文《WTO体制内中国“稀土保卫战”的合规性研究——以安全例外为视角》第6页的观点及论述,抄袭自举报人硕士学位论文《WTO体制内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合规性研究》正文第11页到第15页。举报材料附有截图十组。举报人还认为,梁咏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自己的硕士论文初稿并抢发了论文。举报人在630日的回应中,又提供了第十一组截图,认为两篇论文具有“高度相似性”;在2014123日的回应中,认为梁咏的论文中所出现的词句“世界公认的稀土第一大国,稀土储量巨大而且系统种类齐全,尤以重稀土储量独步世界”以及“占世界稀土贸易量80%以上的中国”,来自自己的学位论文。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一)对截图内容的对比

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对于所截图面进行了对比,并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调查过程和结果如下:

截图一是GATT(即《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下同)第20条和第21条的条文对比,以及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的叙述。举报人对此并未提出观点。就条文而言,一般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者和研究生是可以做出这样的叙述的。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条约条文也是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专业,以及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普通研究方法。仅此不能证明举报人在此问题上的独有见解和独创性。梁咏文章与举报人文章都是在同样的公开原始资料上做出的论述,对这些规定作出相似叙述以及从该条约31条进行解释都是自然的,不能说明是谁抄袭了谁。对于第20条和第21条的解释,2001年学者曾令良、陈卫东在《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发表有文章《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之二)》。当时是在中国入世之前,国外的相关研究有该条约第31条解释GATT21条的若干论述。因此,对GATT20条、21条的叙述和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解释,并非只有举报人或者梁咏才能够这样做。

截图二也是第21条(b)款(iii)条文的含义的重述的内容,并无观点,举报人认为这是他的独有观点。WTO的协定相关条文作为可以公开查阅的资料,属于公共资源,应是任何人可以解释和引用的。

截图三是对“action”、“measure”两个关键词的解释,举报人提出是自己首创,因此梁咏做出类似叙述属于抄袭。经查,WTO出版物关于GATT21条解释Article XXI-Security Exception中也专门对“action”进行过分析(第602页),曾令良、陈卫东论文《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分别对两个词有解释。关于行动的解释和梁咏的解释是不同的叙述方法,举报人的3个注释也和梁咏该段的两个注释出处不同。举报人是转引国内论述,梁咏直接引注外文文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关键词进行文义解释是基础的条约解释方法,因此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学习过国际法的举报人和梁咏关于“action”和“measure”的解释都属于正常范围,有一定相似性也正常。

关于截图四,举报人回复认为是对他的论文稿的改写,特别是关于“基本安全利益”和“非基本安全利益”的分类比较是他的独创。举报人还认为之前陈卫东的相关论述也没有提到这两者比较。经调查,梁咏在2011年第5期《太平洋学报》第64页论文中以及陈卫东《WTO例外条款解读》(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9也第2段的研究中除了提到基本安全利益外,还提到判断基本安全利益是采取比“普通安全利益”更高的标准,此外国外学者也有相关研究,这都可以认为是“非基本安全利益”的另一种方式的分析。因此梁咏的关于“基本安全利益”的叙述也并非只有从举报人的论文中才能得到启发。举报人和梁咏的均来自WTO的报告,但是举报人的引注来自该报告的第22页英国和荷兰的观点,梁咏的引注来自第20页美国的观点。该报告属于都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资源。

截图五是关于GATT21条条款的解释,举报人的用词是“成员方认为”,梁咏的用词是“缔约方认为”。举报人认为梁咏只是将其改写为“缔约方认为”,其逻辑和行文与举报人雷同。经查,梁咏的叙述方式在前述《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5期的相关论述中是一致的,从时间上早于举报人20123月底4月初稿或截屏上的稿子,理由如前所述。梁咏的“缔约方认为”的表述更体现翻译的原意。类似的论述从2002年前述陈卫东著作第355页“国家认为”到2008年胡加祥论文《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与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7页“成员国认为”中也有表述,这些都属于WTO法研究学者可以利用的资源。举报人和梁咏在各自论文中都没有对这些国内已有的相关论述做出注解,因此二者都有不严谨的地方。

截图六是关于“inherent right”一词的翻译和理解,举报人翻译成“固有权利”,梁咏翻译成“内在权利”。其论文第93页引注3有外文出处。在WTO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界一般翻成“内在权利”。这说明举报人的翻译虽并不规范,但也是独立翻出来的。不过这也说明不了梁咏抄袭了举报人。因为梁咏的翻译符合学界一般译法。关于举报人文中提到的GATT21条安全例外条款要满足的立法平衡问题,其意思是说,安全例外条款的存在并非等于成员方对相关措施的自由裁量权,否则会影响到GATTWTO宗旨的实现,这在WTO法学界应该被认为是已经有了结论的研究,陈卫东在前述著作第358页中2002年已有阐述,不是举报人首创。

截图七是举报人关于“抑制权力滥用倾向就必须从必要行动之目的性角度加以限制”观点的阐述,与梁咏的“必须对安全例外的适用予以一定限制”观点的对比,文字叙述明显不同。几个关键词“安全”、“必要性”、“一致性”、“防务以及外交安全”、“国际和平安全”、“相称性”、“一致性”分别在陈卫东前述著作第358-359页第3段、361页、傅廷中《“安全例外”条款与自由贸易政策的价值冲突与协调》(《WTO法与中国论丛(2011年卷)第370-376页、朱鹏飞《WTO视野中美国碳关税制度的违法行为分析》(北京工商大学薛万宝2011年第5期第106页)中都有所提及。可以认为属于已经进行过研究的学术成果,不是举报人独创。梁咏文章没有详细引证、举报人研究中没有提及,都存在着不严谨的地方。

截图八中,对“relating to”开头,以“物项分类”为判断基准的一句话的叙述,举报人与梁咏的叙述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此之前学者龚柏华于2010年第6期《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中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措施与WTO补贴合规性研究——以免费碳排放额及交易措施为视角》一文中已有阐述,也可以认为是WTO法学界已有研究的成果。学者胡加祥也有类似阐述。这些都在后述的梁咏可能看到举报人硕士论文20123月底或4月初修改稿之前。就这一句话而言,既不能证实梁咏抄袭自举报人,也不能证明举报人抄袭自梁咏。

截图九中,举报人和梁咏的相关叙述的出处均来自Vaterie Bailey Grasso主编的年报(出处见两人的论文注释)。举报人参考的是2011年版报告的第20页,梁咏参考的是2012年版报告的第14页。这些报告是非政府组织美国科学家联盟的公开报告,可以免费公开阅览和引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属于公共资源。两人引用该报告的出处、页码均不同。作为公开资料,举报人可以查找到,但不能排除梁咏也能查找到的可能性。

截图十中的叙述均属于关于商务部20115月发布的信息,作为新闻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举报人提到的是519日的信息,梁咏提到的是通过律商网查到的516日的公告。这是当时国内外各大媒体的热门新闻,而且内容和出处均不同。至于内容存在一定的雷同性,应该说当时各大媒体的报道都存在一定的雷同性,不能认为举报人用了这些文字就认定梁咏的这些文字抄袭自举报人。

关于截图十一,举报人认为梁咏论文“世界公认的稀土第一大国,稀土储量巨大而且系统种类齐全,尤以重稀土储量独步世界”以及“占世界稀土贸易量80%以上的中国”的文字属于抄袭、缩改写自自己的论文。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查阅了双方的论文相关文字和其他相关文献,认为对于稀土资源的重要性及中国稀土储量、种类的分析的论述是常识性内容,可以从百度、谷歌或其他文献资料中获得相关信息,不属于观点抄袭。 “概括了稀土与中国的关系”,只是承上启下的转承句,无知识产权问题。两篇文章对该部分引注都是当时各大网站和媒体常识性内容,无法认定举报人的表述是其独创,也无法认定梁咏侵权。

    (二)对相似表述词句的调查

关于举报人所说的 “世界公认的稀土第一大国,稀土储量巨大而且系统种类齐全,尤以重稀土储量独步世界”以及“占世界稀土贸易量80%以上的中国” 词句,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这样的表述属于对事实的一般性描述,并非学术观点表述。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供了通过百度、谷歌搜索到的15条与上述词句相关、相近的表述,并认为在稀土案成为媒体热点的当时,这些用语在媒体上已经流行多时且均早于举报人的论文。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据此认为,梁咏和举报人的表述均受到当时媒体和论文中相关表述的影响,而不能确定是举报人的独特的表述;不能作出梁咏抄袭了举报人学位论文的判断。

  (三)对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举报人硕士论文初稿问题的调查

    调查小组经调查,梁咏与举报人先后同为陈治东教授所指导的研究生。

梁咏与2005-2009年间攻读复旦大学法学院陈治东教授的博士生,同时梁咏还作为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2009年梁咏获得博士学位以后,转成教师编制,成为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组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及其WTO法。梁咏在学术界比较活跃,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同时,在WTO法研究领域也有不少成果,博士课程期间以及以后均有专著和不少学术论文发表。201212月梁咏被评为副教授,从20139月开始直接指导硕士生。

举报人是2009-2012年为陈治东教授硕士研究生,2011627日进行了在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组硕士研究生导师会议进行了硕士论文开题论证。拟定的论文是关于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合规性研究方面的。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组负责人张乃根教授负责。由于当时WTO稀土案已经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这一论题获得通过。梁咏当时不是副教授,不能参加这次会议,没有可能了解开题论证以及举报人选题的内容。

    201234月之交,举报人将论文修改稿交给陈治东教授,陈治东教授鉴于梁咏已有这方面若干研究,并且作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组教师和陈治东教授师门弟子曾与陈治东教授有过多次关于WTO规则的学术沟通,便请梁咏帮忙看一下举报人论文初稿,看是否有改进意见。此外,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陈治东和其他国际经济法及其WTO法研究的同仁和复旦法学院国际法的同事都就WTO的中国稀土案有过各种讨论。梁咏具体什么日期看到举报人这一稿论文,梁咏和陈治东均已记不清,但是调查组与陈治东确认是在3月底或4月初。该稿不是初稿,而是预答辩稿之前的修改稿。梁咏看后向陈治东提出了数项意见。

在此之前的201184日,梁咏参加了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对外贸易学院等单位主办的“经济全球化与中国转型发展暨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周年研讨会”,提交论文并被安排做大会发言,其中专门对援引GATT21条安全例外应对稀土纠纷的可行性和要求进行了专门介绍,复旦大学法学院学者张乃根、陈治东和龚柏华等均参加了本次大会。梁咏的研究和发言受到陈治东关注。20119月开学后,梁咏与陈治东曾对该问题进行过多次交流和探讨,陈治东提到他所带的2009级硕士研究生举报人选择了稀土出口限制措施问题作为硕士论文题目,准备从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进行研究。鉴于84日的会议上的发言,陈治东认为梁咏对这个问题已有研究基础,希望了解梁咏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以及中国方面在WTO应诉中从援引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论证思路和方法。

经查,梁咏在201184日在该学术会议上有过发言,具体是在下午15:50-16:50的专题三“中国入世十周年与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小组,上海外贸学院高永富教授主持,梁咏发言的题目是《WTO框架下资源攻守战与中国的法律对策:以稀土纠纷为视角》,论文编入会议论文集第192-204页,大约1万字。

此外,梁咏以下论文发表于举报人硕士论文3月底或4月初修改稿之前:

1.      《法学》2010年第7期《WTO框架下碳关税可能引致的贸易争端与解决》;

2.      《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5期《WTO框架下稀土纠纷可能引致之争端与解决》;

3.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WTO框架下稀土出口限制引致的争端及对策》;

4.      《法学》2011年第12期《欧盟碳减排的国际法规制——以航空业为例》(从投稿到发表的周期看应该是在举报人硕士论文初稿之前成稿)。

所举报的《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正式出版于20124月。

    三、调查结论

(一)梁咏在发表在《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上的论文《WTO体制内中国“稀土保卫战”的合规性研究——以安全例外为视角》抄袭自举报人学位论文《WTO体制内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的合规性研究》说法不成立。

(二)不能认定梁咏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举报人的硕士论文初稿;梁咏抢发举报人的硕士论文的说法不能成立。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201446